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17民初1562号
原告:四川大前兴利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北四路395号。
法定代表人:刘波,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铜强,男,197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
原告四川大前兴利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大前兴利门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大前兴利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大前兴利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8元,由原告四川大前兴利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晓军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袁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