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17民初2351号
原告:**进,男,汉族,1973年12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茜茜,四川睿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大前兴利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北四路395号。
法定代表人:刘波,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女,汉族,1981年1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郫都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进与被告四川大前兴利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进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进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进承担。
审判员 曹洪智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