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24民初1727号
原告:四川大前兴利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北四路**。
法定代表人:刘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铜强,男,汉族,1974年12月25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89年9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临澧县。
原告四川大前兴利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前门业)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受理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大前门业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前门业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大前兴利门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73元,由原告四川大前兴利门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许世强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