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天地通科技有限公司

***与**、贵州天地通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602民初3155号
原告:***,男,1990年6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白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阆中市。
被告:贵州天地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解放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贵州天地通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兴文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兴文以其与被告达成口头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