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某某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103执19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住所地。
负责人:张建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崔小润,男,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高云芳、崔小润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甘0103民初54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高云芳、崔小润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高云芳、崔小润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18551.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2年9月5日、9月16日、10月11日、12月20日、2023年1月31日、2月27日通过全国法院“总对总”财产查询系统等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工商登记信息、不动产、车辆、证券、保险进行查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于2023年9月16日到期,如需续冻,请提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申请;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对被执行人高云芳、崔小润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3、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并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可提供的财产线索,认可本院执行情况,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高云芳、崔小润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经执行无结果,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对本院执行情况表示认可,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   重   喜
审判员 李玫审判员朱元敏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   建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