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9)粤04执1032号
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高速公路珠海段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珠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珠仲裁字(2018)第296号裁决书,受理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高速公路珠海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你们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有关“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终结方式报结”的规定,现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上将本案以终结方式报结,待**高速公路珠海段有限公司不履行或履行完毕上述执行和解协议时,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可以申请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恢复执行。但上述内部报结不影响你们双方履行上述执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也不意味本案已结束执行。同时,应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高速公路珠海段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解除限制消费措施。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