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民辖终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华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江苏华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上诉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华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21)苏1282民初211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21)苏1282民初2118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事实和理由:一、涉案合同1《建设工程采购合同》(上诉人作为合同“甲方”当事人)第十二条第2点明确约定“关于或因合同引起之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解决,任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涉案合同2《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上诉人作为合同“甲方”当事人)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9条明确约定“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江苏华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企业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该法之所以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均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集中行使管辖权,是由于破产程序是概括式的债权债务处理方式,具有严格的时间要求,将有关债务人的所有债权债务均集中于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一并审理,便于法院依破产程序及时有效清理债务人的债权债务。2021年2月5日,原审法院受理了江苏华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因此,原审法院有法定的管辖权。对本案管辖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属于特别法,应优先适用。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