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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立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润庆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84执20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立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金山路325国道随垌路口。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成都润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羊马镇中华村中白路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立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润庆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成都市永润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财产清单。执行中,本院轮后查封了被执行人成都润庆置业有限公司拥有位于崇州市【权:川(2018)崇州市不动产权第0012852号】国有建设用地;本院(2019)川0184执1351号案件查封了被执行人成都润庆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的力帆牌汽车一辆,但未实际控制。经本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及传统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债权、不动产登记信息以及对外投资信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9)川0184民初286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为1006900元,经本次执行债权未能实现。 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实质要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琳 审判员 *** 审判员 丁 轮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方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