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豪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豪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83民初8113号
原告:大连豪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蓉花山镇蓉花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560680131。
法定代表人:张奎东,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天杰,系辽宁环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原告大连豪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豪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大连豪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管秀乾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栾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