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豪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嘉禾圣泰门业制造有限公司与大连豪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11民初5790号
原告:沈阳嘉禾圣泰门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
法定代表人:韩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女,196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住沈阳市和平区。
被告:大连豪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
法定代表人:张奎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嘉禾圣泰门业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豪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代威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