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豪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景平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283民初3513号之一
原告:***,男,198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197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环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豪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环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大连豪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8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马仁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白晓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