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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加固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民辖终1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蓉花山镇蓉花委。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加固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中山路161号5号楼10房间。 负责人:于全新,该公司副总经理。 上诉人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加固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22)辽0202民初102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错误,依据双方合同约定的承包内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承揽合同范畴的规定,本案应属承揽合同。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管辖应属有效。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被上诉人建设大连市中南路派出所梁、板加固工程,双方之间形成建设工程施工法律关系,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属于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范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管辖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规定,应属无效。本案案涉工程位于大连市中山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金 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