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豪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大连豪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283民初2066号
原告:***,男,196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福年,男,195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系辽宁省合同法研究会庄河工作站工作人员。
被告:大连豪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环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大连豪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3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