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126民初1851号
原告:庆元县顶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庆元县松源镇霞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6597243485A。
法定代表人:沈世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伶俐,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丽水市大运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石牛村石牛办事处内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563322548C。
法定代表人:泮樟春。
原告庆元县顶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丽水市大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庆元县顶峰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庆元县顶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小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吴为君
书 记 员 朱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