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大运建设有限公司

丽水市大运建设有限公司、松阳县西屏街道新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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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1124民初1312号
原告:丽水市大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莲都区九里工业区域北街8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563322548C。
法定代表人:泮樟春,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胜,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松阳县西屏街道新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松阳县西屏街道新华村竹客口自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1124MF11138100。
法定代表人:陈家增,任社长。
原告丽水市大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运公司)与被告松阳县西屏街道新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新华村合作社)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变更后):被告松阳县西屏街道新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支付丽水市大运建设有限公司款项3373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11月16日,松阳县西屏街道召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召山村合作社,现并入新华村合作社)将其坐落于松阳县召山村的旧会堂改造民宿工程发包给被告大运公司。2018年3月5日,叶菊香跑步经过案涉会堂时,会堂正面墙体突然倒塌,叶菊香因此被砸伤。事故发生后,叶菊香共花费医疗费97952.83元,其中67475.79元由大运公司垫付。后叶菊香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1年2月4日作出(2020)浙1124民初118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新华村合作社、大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362628.62元,因大运公司已支付67475.79元,故新华村合作社、大运公司尚需赔偿原告295152.83元。判决大运公司、新华村合作社赔偿叶菊香295152.83元。叶菊香于2021年4月12日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浙1124执847号,大运公司、新华村合作社已各半承担,该案现已执行完毕并结案。
本院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民事判决书、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结案通知书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
本院认为,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2020)浙1124民初1185号民事判决书已明确认定新华村合作社、大运公司连带赔偿叶菊香362628.62元,此款含大运公司垫付的67475.79元,且295152.83元,原、被告在执行案件中已平均承担了赔偿责任,综上,案涉67475.79元应由原、被告各半承担,原告诉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松阳县西屏街道新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丽水市大运建设有限公司对外垫付款3373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1.5元,由被告松阳县西屏街道新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李慧亮
二O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娄海韵
代书记员刘若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