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大运建设有限公司

丽水市民伟新型墙体材料厂、丽水市大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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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102民初5618号
原告:丽水市民伟新型墙体材料厂,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概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569397217H。
投资人:叶月伟。
被告:丽水市大运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九里工业区城北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563322548C。
法定代表人:泮樟春。
原告丽水市民伟新型墙体材料厂诉被告丽水市大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丽水市民伟新型墙体材料厂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丽水市民伟新型墙体材料厂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丽水市民伟新型墙体材料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49元,减半收取2274.5元,由原告丽水市民伟新型墙体材料厂负担。
审判员应利静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钟梓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