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大运建设有限公司

丽水市大运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板桥畲族乡大毛科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124执1711号
申请执行人:丽水市大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九里工业区城北街8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563322548C。
法定代表人:泮樟春。
被执行人: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板桥畲族乡大毛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松阳县板桥畲族乡大毛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31124ME0265579U。
法定代表人:潘国强。
申请执行人丽水市大运建设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浙1124民初13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09月0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707024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还款协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履行已达成的和解协议。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本院可依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周伟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邹笑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