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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124执1711号
申请执行人:丽水市大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九里工业区城北街8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563322548C。
法定代表人:泮樟春。
被执行人: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板桥畲族乡大毛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松阳县板桥畲族乡大毛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31124ME0265579U。
法定代表人:潘国强。
申请执行人丽水市大运建设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浙1124民初13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09月0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707024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还款协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履行已达成的和解协议。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本院可依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周伟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邹笑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