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中诚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丽水市中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丽水市中诚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1102民初7732号
原告:丽水市中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工业区碧湖镇园中路1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597206588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实习律师),浙江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丽水市中诚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雅溪镇双溪村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36893366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原告丽水市中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丽水市中诚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丽水市中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21,减半收取2460.5元,由原告丽水市中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应建勇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