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中诚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浙江耐用达电梯科技有限公司、丽水市中诚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1121民初174号 原告:浙江耐用达电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MA2E4L846A,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丽水市中诚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36893366A,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耐用达电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耐用达公司)与被告丽水市中诚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22年5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付款的违约金11500元(违约金自2022年5月25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支付款项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1月9日);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耐用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原告耐用达公司作为乙方与被告中诚公司作为甲方共同签订《设备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四台电梯设备,总价共计95万元。付款方式为: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的30%即28.5万元作为定金;甲方在合同交货期20个工作日前交付合同总价的60%即57万元;设备安装调试完成,经丽水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验收合格后,甲方按照合同要求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剩余的10%即9.5万元。由于非不可抗力原因,乙方逾期交货或甲方逾期付款或逾期提货的,违约方应按逾期部分设备金额万分之五/天的比例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5%。合同签订后,被告在2021年6月10日、7月2日、12月3日,2022年3月17日向原告支付货款40万元、28万元、10万元、7万元,合计85万元。剩余10万元货款未予清偿。原告按约定完成了交付及安装义务,2022年5月17日,四台电梯经丽水市特种设备检测院检验合格。 上述事实,有设备买卖合同、电梯监督检验报告、银行汇款凭证、原告的**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中诚公司结欠原告耐用达公司货款1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受法律保护。现上述设备已经检验合格,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已成就,被告未按约定付款,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并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双方约定从逾期付款之日(即验收合格)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诉请主张违约金11500元,未超过双方约定的计算标准,故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另因双方已经明确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故对于原告另外再主张的利息计算不再予以支持。被告中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对原告诉请的抗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丽水市中诚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浙江耐用达电梯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00000元、违约金11500元; 二、驳回原告浙江耐用达电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70元,减半收取1285元,由原告浙江耐用达电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元,被告丽水市中诚市政园林有限公司负担126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020元,由被告丽水市中诚市政园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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