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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浙1127执29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同造欧式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瑞金南路1号海兴广场30楼E室。
法定代表人:凌小平。
被执行人:丽水市福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鹤溪北路176号。
法定代表人:赵耀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同造欧式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丽水市福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2019)浙1127民初146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案号为(2021)浙1127执290号]。经本院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均已执行完毕,本院已作履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