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1127执87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0月16日出生,住所地景宁县。
被执行人丽水市福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宁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鹤溪北路**,组织机构代码:563329010。
法定代表人:赵耀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丽水市福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根据(2020)浙1127民初48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同日向被执行人丽水市福田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丽水市福田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500451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诉讼费3935元、执行费7404.51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浙1127执876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海龙
审判员 肖 来
审判员 陈建毅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陈奕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