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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大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83民初2230号 原告:***,男,197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由庄河市大郑镇东岭村民委员会推荐。 被告: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环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环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于 强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