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83民初2230号
原告:***,男,197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由庄河市大郑镇东岭村民委员会推荐。
被告: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环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环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于 强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