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1102民初5673号
原告:浙江丽水莲都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人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589004265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丽威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绿谷信息产业园天宁孵化基地**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14848892XU。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龙威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丽水市万丰北路**金茂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7511520487。
法定代表人:***莎。
被告:***莎,女,197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
被告:***,男,197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景宁畲族自治县。
被告:***,男,196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原告浙江丽水莲都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浙江丽威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龙威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丽水莲都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丽水莲都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丽水莲都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17元,减半收取9058.5元,由原告浙江丽水莲都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