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422民初1140号
原告:洛阳百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龙门区龙门大道与太康路交叉口顺驰洛阳第一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0394000001023。
法定代表人:郭四林,总经理。
被告:平顶山市圣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42269488820X4。
法定代表人:苏现良,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百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顶山市圣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百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百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洛阳百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洛阳百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洛阳百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多交的2058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任敬敬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英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