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百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河南国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砼业分公司与被告洛阳百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一初字第1885号
原告河南国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砼业分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天坛办事处济钢厂区内。组织机构代码:67287993-5。
法定代表人朱建贞,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杰、王小广,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洛阳百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龙门石窟世界文化遗产园区郭寨洛栾快速通道南侧3号院。组织机构代码:39687636-6。
法定代表人刘卫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国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砼业分公司与被告洛阳百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3月18日,其与被告签订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其向被告承建的济源升龙城B区桩基工程供应混凝土。2013年4月14日至2013年5月17日,其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供应混凝土2673.5方,计款668785元。2014年2月20日,双方签订一份还款协议书,约定被告于2014年3月20日前还款45万元,剩余款项2014年5月20日前还清。后经其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分文未付。现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混凝土款668785元及利息(自2013年5月17日至2015年4月17日按月息2%计算为307641元,2015年4月17日后按月息2%计算)。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被告成立于2014年7月22日,本案中原告主张的债权及所依据的合同、还款协议书均在被告成立之前发生,原告所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国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砼业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64元,依法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马秀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钱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