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德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州德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力电梯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民初2590号
原告:贵州德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266号。
法定代表人:杨凝寒,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瑾、张翠,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翠,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古城中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姜威,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恒清、范文辉,上海中沃律师事务律师。
第三人:贵州嘉悦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百花大道155号蒙特卡尼水映山城B-2栋1单元1层2号。
法定代表人:邹正秀。
第三人:云南国开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东风东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黄平。
第三人:贵阳吉达恒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溪大道北段(锦绣星城)100号第4幢1-4-2号。
法定代表人:车晖。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德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第三人贵州嘉悦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云南国开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贵阳吉达恒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德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余长智
审判员  柳 凡
审判员  冯文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赵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