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德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0103民初14231号
原告***,女,1978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贵阳市小河区。
原告***,男,1974年4月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付泊、田雨婷(实习),贵州巨合(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德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2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75300156L。
法定代表人杨凝寒。
委托代理人戴国忠,贵州华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贵州德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付泊,被告贵州德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戴国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贵州德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赔偿原告***、***违约金8445元(按已付房价款410983元为基数,从2016年10月28日起算125天,购房款410983×年利率6%÷365×125天=8445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原告于2009年7月30日购买由被告开发的位于贵阳市小河区房屋。购房合同编号为“德汇2009-07-110”,合同约定房屋单价:2999元/㎡,总房款:410983元,房屋建筑面积137.04平方米。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支付全部房价款。因被告未在约定期限内取得该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导致原告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2018年10月才办理案涉房屋产权证书),故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汇景苑小区有丁小雯、朱丽璇等50多户业主,已于2020年起诉被告,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依法作出了裁决。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当参照该多份已经生效的判决书作出公正的裁决。
被告辩称,延期办理产权是事实,本案审理之前同小区的其他业主以同样案由起诉,经过法院审理,已经确立了计算违约金的方式,且认定了合同有效,应根据类案同判原则进行处理。本案请求法院审查是否存在个别原告在购房合同中有其他特殊约定,有的话应按合同处理。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30日,原告作为买受人,被告作为出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主要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贵阳市小河区,建筑面积137.04平方米,商品房总金额为410983元。合同第八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0年10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5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双方同意按下列第壹项处理: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买受人,并按已付房款的1%赔偿买受人损失。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
庭审中,被告对原告诉请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及期间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及双方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购房款,但被告未在约定时间内将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交付给原告,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被告对原告诉请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及期间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认定,故被告应支付违约金为410,983×0.06÷365×125≈8445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贵州德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逾期交付办理商品房权属转移登记有关文书的违约金844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贵州德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陈雪娇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