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224民初552号之二
原告:辽***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经济开发区北港工业园区泰山路2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0670450297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开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六水香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泰来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2433328139X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辽***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六水香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辽***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9日以与黑龙江六水香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辽***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辽***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4244元,减半收取2122元,由辽***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