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灏泰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泰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91民初2905号
原告:***泰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西路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679994143H。
法定代表人:朱华。
被告:***,女,1982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大连新天润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西路1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02184246T。
法定代表人:施国桢。
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盛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十里岗铁山西路1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787348528D。
法定代表人:宋旭平。
被告:大连御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振鹏4#路水御兰庭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665815570X。
法定代表人:施瀚普。
本院受理原告***泰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新天润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盛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御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保全被告名下的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本次保全的财产限额为267168521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被告大连新天润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盛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大连御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其开户银行的存款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财产保全价值267168521元。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冻结存款的有效期限为自冻结之日起一年,查封动产的有效期限为自查封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有效期限为自查封之日起三年。当事人应在距冻结、查封有效期限届满之前七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保全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继续保全,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审 判 长 谷晓霞
审 判 员 姜晓旭
审 判 员 马 茵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潇
书 记 员 李 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