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灏泰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大连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泰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91民初183号之二
申请人:大连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大郑镇。
法定代表人:孔繁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忠智,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紫冰,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泰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西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朱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志伟,辽宁建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辽宁建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担保人:大连金普新区磐宇应急物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西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李树石。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德泰控股有限公司、被告***泰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22年1月14日作出(2022)辽0291民初183号民事裁定,并据此冻结了被申请人在广发银行账号为95×××85的账户存款56428831元。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解除对前述款项的冻结,并对担保人名下辽(2020)金普新区不动产权第01×××50号不动产权证项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辽(2021)金普新区不动产权第01×××42号不动产权证项下房屋、辽(2021)金普新区不动产权第01×××46号不动产权证项下房屋予以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大连金普新区磐宇应急物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下列不动产:
1、辽(2020)金普新区不动产权第01×××50号不动产权证项下坐落于“大孤山片区,港兴大街以东”、面积为36063.63平方米、权利性质为“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辽(2021)金普新区不动产权第01×××42号不动产权证项下坐落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兴大街211-2号1-5层”、建筑面积为3502.16平方米、权利性质为“出让/自建”的房屋。
3、辽(2021)金普新区不动产权第01×××46号不动产权证项下坐落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兴大街211-1号1层”、建筑面积为2481.95平方米、权利性质为“出让/自建”的房屋。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泰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账号为95×××85账户存款56428831元的冻结。
本裁定查封不动产的有效期限为查封之日起三年。当事人应在查封的有效期限届满之前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保全财产的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保全申请,查封措施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欣欣
人民陪审员  姜秀芳
人民陪审员  邵志顺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晓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