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灏泰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通讯物业有限公司与某某泰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91民初5623号

原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通讯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石湾小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243131742Y。

法定代表人:刘丽杰。

被告:***泰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679994143H。

法定代表人:李国义。

本院在受理原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通讯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通讯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通讯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通讯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范西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