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91民初5623号
原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通讯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石湾小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243131742Y。
法定代表人:刘丽杰。
被告:***泰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679994143H。
法定代表人:李国义。
本院在受理原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通讯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通讯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通讯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通讯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范西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