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23民初1051号
原告:深圳融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宝荷大道76号智***B座1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0453470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坤朋,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腾汉超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县工业园区中部(**)铝材城13号楼128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3MA37RWNF26。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融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腾汉超净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融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476元,减半收取52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