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4民初16672号
原告: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纽斯.胡贝尔,董事长。
被告:上海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康宝华,董事长。
原告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袁向光独任审理,原告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之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10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  袁向光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夏 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