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

博宇(无锡)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4民初17451号
原告:**(无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镇大成工业园东盛路。
法定代表人:高智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菁菁,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华亭镇华业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康宝华。
原告**(无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原告**(无锡)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海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4元,减半收取247元,由原告**(无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林凯
书 记 员 王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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