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4民初1343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霞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方德路XXX弄XXX号。
法定代表人:张留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宇,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嘉定区。
负责人:仲爱兵。
被申请人:上海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康宝华。
被申请人: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康宝华。
上列当事人间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作出(2019)沪0114民初1343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5万元。申请人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银行存款25万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红军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顾 贤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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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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