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24308号
原告:上海哈润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吕巷镇荣丰路**。法律文书确认送达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大道2295号。
法定代表人:刘玉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明、杨雪元,上海崟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经营场所上海市嘉定区华亭镇华业路****。
负责人:富金铭。
被告:上海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华亭镇华业路**
法定代表人:闫成林。
原告上海哈润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2022年1月4日,原告上海哈润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哈润热能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26元,减半收取6,51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筑慧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朱 瑛
书 记 员 何 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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