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2民特11号
申请人:上海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华亭镇华业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申请人上海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远大公司称:***于2013年入职远大公司之后,远大公司始终依照合同足额支付其工资、奖金及加班费用。但***在与远大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后,多次提起劳动仲裁及诉讼,不安心工作,也不存在加班的情形。在此前提下,远大公司仅需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其基本工资每月3000元。远大公司并未下调其工资标准,也无需向其支付奖金,故请求撤销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嘉劳人仲(2021)办字第3027号裁决书。
被申请人***辩称,其在远大公司始终认真工作,提供劳动,并根据远大公司的安排进行加班。其之前提起的劳动仲裁及诉讼中有关加班费的内容与本案无关,而生效裁判中已认定了基本工资及奖金的金额,远大公司也已依照执行。远大公司于此后擅自降低其工资标准,显属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纠正。
经审查查明:2021年12月20日,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嘉劳人仲(2021)办字第302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上海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标准工资差额4200元;二、上海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奖金5600元。
鉴于本案双方争议明确,且仲裁裁决均已送达双方当事人,仲裁委员会已查明的事实部分本院不再重新表述。经本院审查查明,仲裁委员会仲裁查明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存在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可以申请撤销裁决。经审查,本案不存在上述情形。仲裁裁决依据双方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及其陈述,核定远大公司欠付***的标准工资差额及奖金金额,并无不当。且上述金额已经生效裁判所认定,远大公司亦依照生效裁判予以履行,并未提出异议。远大公司在本案中坚持主张,***的基本工资即为3000元,在其基本不提供劳动亦未加班的情况下,无需支付其绩效奖金及岗位奖金,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亦与此前的工资实际发放情况不符。故远大公司以此为由取消***的部分工资及奖金发放,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远大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上海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嘉劳人仲(2021)办字第3027号裁决书的申请。
申请费80元,由申请人上海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邬 梅
审判员 ***
审判员 陶 静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丁 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