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鸿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铜陵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池州市鸿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706民初3469号
原告:铜陵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铜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21754875663W(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该公司员工
被告:池州市鸿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安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铜陵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池州市鸿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铜陵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铜陵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陵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杨琴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