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鸿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铜陵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池州市鸿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铜民保字第00034号
原告:铜陵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铜陵县。
法定代表人:*先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池州市鸿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5)铜民保字第0001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池州市鸿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价值36万元的财产。现因原告铜陵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池州市鸿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铜陵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财产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池州市鸿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价值36万元财产的查封。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