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鸿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池州市鸿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快消电子商务池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702执1441号
申请执行人:池州市鸿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安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692826005T(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快消电子商务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高新区通港大道89号电子信息产业园A区4号。
法定代表人:钱**,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人××市××建筑××工程××责任公司与被××人安徽省快消电子商务池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且履行期限较长,故本案应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皖1702执14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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