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鸿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池州市华兴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池州市鸿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702民初2305号
原告:池州市华兴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安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669464106Y(1-1)。
法定代表人:张士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琪,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卓闻,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池州市鸿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安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692826005T。
法定代表人:李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池州市华兴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池州市鸿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池州市华兴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池州市华兴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笑枫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金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