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鸿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池州市鸿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快消电子商务池州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702执恢4号

申请执行人:池州市鸿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安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692826005T(1-4)

法定代表人:李忠,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快消电子商务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高新区通港大道89号电子信息产业园A区4号。

法定代表人:钱叶青,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人××市××建筑××工程××责任公司与被××人安徽省快消电子商务池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网络查控及向有关部门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或处置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时立强

审判员  张明宏

审判员  张俐琴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加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