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鸿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新基建有限公司、池州市鸿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7民辖终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新基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彩虹路222号创新广场A座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9048935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池州市鸿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安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692826005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安徽新基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池州市鸿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22)皖1702民初297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安徽新基建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22)皖1702民初2973-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池州市鸿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系道排部分的下游分包方,其与安徽新基建有限公司之间建立的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本案的案由若需参照合同也应当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同为子一级的案由,无任何法律及司法解释明确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按照《市政道排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约定,双方就管辖约定合法有效,本案应由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二、根据池州市鸿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请的金额,可见其依据的系其提交的《池州太平鸟西湖家园项目---道排》结算单,该单据明显载明了应付款以及质保金的金额。本案的案由根本与建设工程无关,应为普通债权债务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案也应当由安徽新基建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池州市鸿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请安徽新基建有限公司支付其工程款及利息。根据双方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双方当事人虽在案涉合同中约定了管辖,但该合同中的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故而无效。本案案涉工程所在地位于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故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安徽新基建有限公司上诉主张双方之间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不应适用专属管辖。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等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纠纷。安徽新基建有限公司上诉主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先 书 记 员 李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