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万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兰考县华第干混砂浆有限公司、南通万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25民初4489号
原告:兰考县华第干混砂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MA45AQFMXC。
法定代表人:黄建平,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兰考县。
被告:南通万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1386534429。
法定代表人:龚长松,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
原告兰考县华第干混砂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万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兰考县华第干混砂浆有限公司以被告将货款全部给付为由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南通万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考县华第干混砂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通万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17元,由原告兰考县华第干混砂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蔡雪琴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周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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