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万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25民初6885号之一
原告:***,男,1983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超,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91年1月2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被告:南通万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1386534429。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人民南路41号。
法定代表人:龚长松。
原告***与被告***、南通万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赔偿原告医疗费656.95元,护理费6547.38元,住院生活补助费2550元,营养费1021元,交通费1021元,伤残级别鉴定费1000元,残疾人赔偿金69500.68元,被扶养人抚养费51612.1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计138909.11元(待定).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30日,原告***经人介绍到被告1***承揽被告2南通万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位于兰考县北侧《上海花园小区》的工地做木工。2019年6月2日,原告在《上海花园小区》四楼支模板时,不慎从四楼坠到三楼,造成左腿腓骨粉碎性骨折。原告受伤后,入住兰考县第一人民医院救治,住院43天,花去医疗费20756.53元,原告受伤部位用钢钉固定后出院疗养。2021年10月4日,原告二次手术,入住兰考县第一人民医院8天,花去医疗费4900.42元。原告共计花去医疗费25656.95元。在原告治疗过程中,被告1给付原告医疗费25000元,二被告还下欠原告医疗费656.95元。被告1承揽的是被告2的工程,被告1没有施工资质,所以二被告应互负连带责任,赔偿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因原告受到伤害,给原告造成了对子女的抚养能力的降低,因而,二被告应承担原告降低劳动能力给子女造成的丧失抚养能力部分的损失。本案发生后,被告1多次和原告协商,要原告交给他病例、医疗票据影印件,说被告2给原告买有意外伤害险,寻求被告2向保险公司索赔后,对原告的赔偿渠道。但后来被告1不接原告电话,甚至关机与原告断绝联系。为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请求贵院委托有资质单位对原告受伤情况进行伤残级别和“三期”鉴定后,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各项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按照原告诉状中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原告也不能再提供被告***新的联系方式和准确的送达地址,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0元,本院予以退回。保全费121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 富
审判员 武令涛
审判员 杨想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蒙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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