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11472号
原告:上海颛北环卫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颛兴东路1280弄4号3幢12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荣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万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掘港镇人民南路4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颛北环卫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万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颛北环卫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颛北环卫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通万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颛北环卫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通万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颛北环卫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蒋 蔚
书 记 员 蒋 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