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万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通万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3049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利***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万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掘港镇人民南路41号。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致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万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第六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67188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致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荣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与被告南通万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万都公司)、南通万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第六分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万都上海第六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南通万都公司、南通万都上海第六分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4.60万元;2.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违约金8.60万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作为案外人上海卓欧建筑装饰工程(现更名为上海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欧公司)内部承包负责人,负责施工的项目为上海市宝山区XX镇XX公寓XX小区雨污混接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涉案工程)。涉案工程中的宝山区吉浦路615弄小区的项目工程竣工时间为2021年6月22日,结算价格约946.3万元,剩余34.08万元工程款未支付。被告南通万都公司系涉案工程中标的总承包单位,被告南通万都上海第六分公司系与卓欧公司签订合同的甲方单位,***系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故二被告应某向原告支付剩余未付工程款34.6万左右。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9年10月18日,***与**签订《工程施工项目合伙承包协议》,约定:双方合伙承包上海市宝山区XX镇XX公寓XX小区雨污混接改造工程项目其中吉浦路615弄小区的项目工程,工程总价暂定为1,000万元,工程竣工完成审定、结清施工方所有费用,多余部分**占70%,***占30%。2019年10月25日,***与卓欧公司签订了《责任承包协议》,约定***为卓欧公司的承包单位,卓欧公司任命***为上海市宝山区XX镇XX公寓XX小区雨污混接改造工程项目的承包,并为本协议的责任承包人。2019年11月15日,被告南通万都上海第六分公司作为发包人与卓欧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将宝山区XX镇XX公寓XX小区雨污混接改造工程项目承包给卓欧公司施工,合同价款据实结算。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协议书》系案外人卓欧公司与被告南通万都上海第六分公司所签订,原告***不是建设施工合同相对方,原告***依据卓欧公司与被告南通万都上海第六分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主张工程款,不具备主体资格。另,原告***亦主张其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故有权向二被告主张工程款。然而,即便***系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亦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非合同相对方的总承包单位即被告南通万都公司主张工程款。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告***主体不适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仲裁;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驳回起诉;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