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623民初1584号
原告:南阳市万**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汉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万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6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原告南阳市万**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万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了对被告南通万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阳市万**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了对被告南通万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阳市万**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73元,由原告南阳市万**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 华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罗 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