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寨县鑫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五寨县鑫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忻州市绿德园杂粮豆购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五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928执2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五寨县鑫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寨县旅游路**。
法定代表人:徐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忻州市***杂粮豆购销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寨县运输路
法定代表人:杜某,系该公司经理。
五寨县鑫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忻州市***杂粮豆购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9)晋0928民初5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忻州市***杂粮豆购销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忻州市***杂粮豆购销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仅有少量存款,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本院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2月26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侯志强
审 判 员 史志杰
人民陪审员 申晓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振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