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电山东网络有限公司沂南县分公司

某某、中国广电山东网络有限公司沂南县分公司(下称广电沂南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321民初3500号
原告***,女,196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诉讼代理人李彦玲,山东沂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李彦治,系***之夫。
被告中国广电山东网络有限公司沂南县分公司(下称广电沂南公司)。
地址:沂南县界湖街道卧龙山路西。
法定代表人李新文,经理。
诉讼代理人尤作稳,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颜琪琪,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下称联合保险山东公司)。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汉峪金谷A2-1号楼5-11层。
负责人李居然,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人魏丙辰,山东理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电沂南公司、联合保险山东公司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诉讼代理人李彦玲、被告广电沂南公司之诉讼代理人颜琪琪、联合保险山东公司之诉讼代理人魏丙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131651.7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14日5时40分许,原告***骑电动二轮车,沿沂南县辛集镇荣民村“村村通”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村西路口处时,被掉落的路边电线刮倒,造成***受伤、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查,该电线系被告广电沂南公司架设。***受伤住院6天,花费医疗费5831.3元,其伤情经鉴定构成10级伤残。被告广电沂南公司在被告联合保险山东公司处投保公众责任保险。
被告广电沂南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属实,同意依法对原告予以赔偿,广电沂南公司为其架设的电缆线路投保公众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应首先由联合保险山东公司承担理赔责任,不足部分由我公司承担。
被告联合保险山东公司辩称,我公司为所架设线路投保的公众责任险,保险限额为每人次医疗费2万元,死亡伤残限额35万元,财产损失限额10万元。合同还约定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核定损失额的5%,本案***最终确立的损失额5%由广电沂南公司承担,我公司承担95%理赔责任。鉴定费等程序性费用不予承担。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14日5时40分许,原告***骑电动二轮车,沿沂南县辛集镇荣民村“村村通”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村西路口处时,被坠落在路上的电缆线刮倒,造成***受伤,并构成10级伤残,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住院治疗6天,花费医疗费5831.3元。另外,给***造成其他经济损失:误工费12909元(150天×86.06元/每天)、护理费5163.6元(60天×86.06元/每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营养费1800元、伤残赔偿金87452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鉴定费1600元、交通费600元等,累计116535.9元。另查实,被告广电沂南公司对坠落电缆线享有管理维护权,并对该线路投保公众责任险。诉讼过程中经调解,就上述损失原告***同意二被告按90%的比例予以赔偿,即赔偿其经济损失104882.31元。广电沂南公司同意以保险合同约定,按5%的比例赔偿***损失5244.11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交警大队证明、鉴定意见、保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广电沂南公司作为架设电缆线路的所有人、管理人,应确保线路运行安全。由于其日常疏于管理和维护,导致电缆坠落公共道路上,使骑电动车行驶的***因缆线刮擦摔倒,身体受伤,电动车损坏。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广电沂南公司应负主要责任,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同时***驾车行驶中,亦存有疏于观察、瞭望,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也存有过错,依法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联合保险山东公司作为公众责任险的承保机构,理应首先在保险约定的限额内履行赔付义务,不足部分,由广电沂南公司予以赔偿。诉讼过程中,原告对赔偿标准和额度的确认,并同意被告广电沂南公司赔偿5244.11元,是自身对其民事权益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9638.19元;
二、被告中国广电山东网络有限公司沂南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244.11元;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33元,减半收取计1466.5元,由原告***负担352元,被告中国广电山东网络有限公司沂南县分公司负担111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高同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赵遵涛
书 记 员 郭晓芸